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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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18
-
07
宁海县海裕铝业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通知书(一债后)
作者:
宁海县海裕铝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海县海裕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裕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海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担任海裕公司管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作为海裕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能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若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指派函。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特此通知。
宁海县海裕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6月29日
备注:
邮寄或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7号研发园C区15幢4楼,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邮编:315048,联系人:海裕公司破产项目组,电话:13429293586;
详细请下载附件:宁海县海裕铝业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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