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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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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事务公开制度
作者:
一、 业务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 收费办法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1.律师事务所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范围,提供法律服务的,按规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
2.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协商收费;
3.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旅差费、律师事务所带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4.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
三、 文明服务守则
1.接待当事人热情、文明、礼貌;
2.奉献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3.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注重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5.遵守社会公德,帮贫扶弱;
6.忠于法律与事实,坚持依法执业。
四、 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一般程序
1.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经办律师;
2.经办律师接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审查证据;
3.对拟接受代理的法律事务商洽收费数额和办法;
4.经办律师填写收、结案报告表,律师办案由部门主任审批,部门主任办案有所主任审批;
5.登记收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6.当事人填写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财会部门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当事人符合缓交、免交律师服务费条件的,经所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经办人员向有关部门发律师事务所函;
8.经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五、各类律师业务的内容
1.海事海商业务
海事侵权
海运合同纠纷
海运物权纠纷
港口作业及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特殊类型海事事件
海事保全
海事行政诉讼
海事执行
其他属于海事法院应当受理的海事案件
海事、海商与贸易有关的诉讼与仲裁
2.投资业务
投资企业的策划、谈判
协议、合同、章程的起草、修改
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作价与转让
贷款与其他融资及其担保
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出租与抵押
不动产作为出资、出租与抵押
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
与合资企业有关的纠纷的处理
3.国际与国内贸易业务
反倾销
货物买卖、补偿贸易、期货贸易
有关贸易的融资与结算
有关贸易的运输、仓储、保险
有关贸易的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税收
4.金融业务
世界银行贷款与其他国际组织贷款
政府组织及转贷
银团贷款
项目贷款
商业贷款
融资贷款
保险业务
信托业务
5.知识产权业务
商标、专利权属代理
著作权登记及权属转让
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转让
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与谈判
软件登记与保护
商标、商号、商誉及不正当竞争是由的诉讼
6.房地产业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出租、抵押
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等过程的法律文件
境内外售房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参与商业、住宅、写字楼、娱乐场所租赁谈判并草拟、审查法律文件
代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查询
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有关的诉讼和仲裁、调解
7.证券法律业务
企业、公司产权的转让、拍卖
公司(含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收购
公司兼并
公司的解散及清算
协助中国企业境外设立公司
协助中国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及资产
与证券或股权有关的诉讼
8.公司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企业股份制改造
企业、公司产权结构调整与重组
9.其他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草拟、修改、审查各种类型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为委托人办理律师见证、参与各类项目的谈判
作为代理人参与各种经济纠纷的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进行单项代理,从事上述各种方式的法律服务
委托人授权的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
六、投诉与监督
1.本所设投诉电话:27836007 27836004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司法局、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3.投诉问题经查实,一周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