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律师》

2022年《波宁律师》第二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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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从2002到2012,波宁所度过了第二个十年,在这十年间逐渐发展壮大。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东风,波宁所顺应时代发展,契合市场需求,于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完成了从传统业务到现代业务的转型,在党建工作、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基础建设、公益事业等各方面得到了全面提升。初心未改,波宁人将“优质、高效、务实、求是、便民”的服务宗旨牢记在心;精益求精,波宁所将传统业务做精做细,对新兴业务稳步拓展。“海纳百川·贤聚波宁”,二十年的风雨求索,吸引着许多优秀人才加入波宁、建设波宁,波宁所在通往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为纪念波宁所成立三十周年,《波宁律师》开辟专刊、专栏,回忆波宁所发展历程,讲述波宁人成长故事,提炼波宁精神,展现波宁文化,凝聚波宁力量,卯足劲头向前进!本期刊出第二期,回望第二个十年(2002-2012)波宁所接续发展中的重要事件。

  重要节点:

  一、2004年,波宁所乔迁至天元大厦。

  二、2006年,在宁波大学设立“范云律师奖学金”。

  三、2006年12月,被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委员会授予“优秀报刊”奖,是当时全国律师行业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刊物。

  四、组建不同专业团队,承办重大项目:2010年-2012年,本所专业团队承办了宁波国际银行改制项目,是国内首个全外资银行转为中资银行的项目;2010年-2012年,本所专业团队承办了浙江省第一家农信社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项目。

  五、2011年5月,波宁所乔迁至高新区研发园占地1600平米的自购办公楼,会客区与办公区分离,工作环境宽敞舒适,能够同时容纳100多人办公,本所律师在舒心便捷的新办公楼中谱写律所发展新篇章。

  六、2012年11月,举行波宁所成立二十周年庆典,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省司法厅副厅长俞世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等领导和嘉宾纷纷表示祝贺。

  波宁荣誉:

  2002年-2012年连续被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评为“宁波市文明单位”。

  

 

  2002年-2012年连续荣获宁波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优胜单位”。

  

 

  2003年被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宁波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3年被宁波市司法局评为“宁波市文明律师事务所”。

  

 

  2004年被浙江省律师协会评为“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5年党支部被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先进党支部”。

  

 

  2005年和2007年荣获“宁波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6年党支部被宁波市委组织部确定为宁波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

  

 

  2008年和2011年党支部被宁波市直属机关党工委评为“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9年被浙江日报社评为“浙江省公众满意质量诚信双优单位”。

  

 

  2009年被浙江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

  

 

  2011年荣获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服务业十佳创新之星”称号 。

  

 

  2012年被浙江省司法厅评为“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

  

 

  2012年被宁波市司法局确定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基地。

  

 

  领导关心

  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范云主任参加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会议。

  

 

  2003年,时任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常敏毅读《波宁律师》杂志有感作此词。

  

 

  200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阿运、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晓明与范云主任合影。

  

 

  2005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勇来波宁所视察指导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汪如坤陪同视察。

  

 

  2006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座谈会上,范云主任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合影。

  

 

  2006年5月,时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与范云主任合影。

  

 

  2007年7月,市司法局局长黄学云、副局长汪如坤等领导与范云主任合影。

  

 

  2007年8月,市政协主席王卓辉与范云主任合影。

  

 

  2009年11月,市政协副主席傅丹与范云主任合影。

  

 

  2010年10月,范云主任参加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政策理论培训班。

  

 

  2011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正伟,副主任邬和民与范云主任合影。

  

 

  2012年11月,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俞世裕与范云主任合影。

  

 

  精选十大案例

  一、鄞州某工具公司诉宁波某商务公司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1年7月,鄞州某工具公司与宁波某商务公司订立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后宁波某商务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搭建电子平台以及提供五条客户渠道”的全部事项,鄞州某工具公司请求宁波某商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首付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鄞州某工具公司的诉讼请求,鄞州某工具公司提起上诉。上诉之后,本所律师接受鄞州某工具公司的委托,全面分析本案的案件情况,并以“国际贸易业务渠道有实质进展”的理解为关键突破口,通过对条款的解释还原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最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撤销了一审判决,为鄞州某工具公司争取到了首付款的返还。

  

 

  二、傅某某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2001年9月,被害人傅某某为阻拦赵某在其负责巡逻的工地中倾倒垃圾,不慎从赵某驾驶的车上摔下并被碾压致死。本案刑事部分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傅某某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向赵某、宁波影都以及朱某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本所律师接受宁波影都委托后,重点围绕宁波影都包含的三个不同概念进行剖析,进一步确认宁波影都没有违法行为、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也不具备因果关系,因此提出宁波影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宁波影都不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三、某物产公司诉某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某物产公司向某石化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由某船务公司通过水路进行运输。某船务公司签发了发货单,并记载某石化公司为托运人,某物产公司为收货人。运输过程中,由于某船务公司吹扫船舱管道不当,导致货物受到了污染,导致某物产公司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被解除,货物遭到拒收,产能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产能公司将某船务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船务公司赔偿产能公司相应损失,某船务公司提起上诉。本所律师接受产能公司委托后,调查并梳理了本案案情,向二审法院提出相应代理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船务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某船务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某物流公司诉某设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2年6月,某物流公司接受某设备公司订舱,承运三票货物从宁波至意大利。货至目的港后,无人提货,经某物流公司催促后仍未提取全部货物,部分货物被退运至上海,产生了仓储费以及回运的海运费,某设备公司不愿意支付相应费用,某物流公司将其诉至海事法院。本所律师接受某物流公司委托后,对案情作了仔细分析、梳理,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就某物流公司的诉权问题、货代代理的是哪一方、海商法法条适用问题等向海事法院提出对应的代理意见。最终,海事法院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某设备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某设备公司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致公司资产流失的赔偿责任之诉

  2002年,A公司拖欠某玻璃钢厂款项,法院以A公司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所律师经调查A公司工商注册资金和年检报告等,发现 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A公司财产流失。本所律师代理玻璃钢厂启动了要求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之诉,经法院判决A公司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我所律师随即又代理玻璃钢厂启动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导致A公司资产流失的赔偿责任之诉,法院支持了玻璃钢厂的诉讼请求。通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已执行终结的案件起死回生,帮助玻璃钢厂挽回了经济损失。

  

 

  六、忻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2008年12月9日,忻某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后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忻某某委托后,对本案的卷宗材料进行查阅,并多次听取了忻某某的陈述,为维护忻某某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多项努力。综合现有证据,本所律师向法院提出“忻某某在公司走私货物过程中,仅起到介绍帮助作用,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酌定对忻某某从轻处罚。

  

 

  七、浙江某铝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2009年5月6日,浙江某铝业有限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所律师接受浙江某铝业有限公司委托后,查阅了相应案卷,听取该公司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辩解,并查询了相关海关业务资料,后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该公司因归类存在错误而导致征税出现问题,该行为不应追究走私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八、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财务公司项目

  2009年,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拟设立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这是宁波首家企业集团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

  本所接受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在财务公司设立的资质要求、监管机构、筹备程序、设立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2010年7月8日,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设立,为宁波港集团提供了一个先进的资金管理平台。

  

 

  九、宁波国际银行改制为宁波通商银行项目

  2010年,在中国银监会的支持指导下,在宁波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牵头协调下,当时作为外资银行的宁波国际银行重组改制为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本所接受宁波国际银行的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共同聘请,组成专业律师团队,担任该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该项目提供了尽职调查、法律审查、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一系列的法律服务。2011年9月10日,宁波国际银行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复,该项目改制成功。该项目是国内首个全外资银行转为中资银行的项目,重组改制后的新银行发展成为一家特色鲜明、经营稳健、具有良好市场品牌和盈利能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十、镇海区农村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项目

  2010年9月,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列为全省信用联社系统第一批6家合作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试点单位,本所接受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组成专业律师团队,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为改制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镇海信用联社的主体资格、发展历史沿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审查筹建工作方案、股份发行工作方案等草案,审查股金清理方案、股金清理公告等法律文书。镇海区农村信用联社的改制项目,是我省第一批的试点项目,该项目的成功,为优化省联社体制改革、涉农金融供给提供了坚实保障。

  

 

  回顾第二个十年,波宁所在范云主任的带领下,不断推陈出新,自我改革,积极推进事务所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建设,始终走在宁波诸多律师事务所探索发展的前列。光荣的过去将被每一位波宁人铭记,未来的荣耀还需每一位波宁人共同努力。第三个十年,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