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案例


朱某某诉蒋某甲、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间借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5年11月4日                   

法院名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陈静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借款  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朱某某诉蒋某甲、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两被告系夫妻,于1999年11月4日共同成立并经营宁波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4年2月12日共同成立并经营余姚某有限公司。

  2011年3月,因所经营公司需资扩建厂房与办公楼、进行装修及归还贷款,蒋某甲代表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6厘。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提出续借,经结算,蒋某甲代表两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27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月息7厘。至今两被告未归还此笔借款分文本息。

  2011年7月,因所经营公司需资采购原材料,蒋某甲代表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九个月,月息1.5分。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提出续借,蒋某甲代表两被告于2012年4月15日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1.5分。此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合计共只归还13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还。

  后两被告为逃避履行债务,于2013年3月12日协议离婚。原告认为,两被告原系夫妻,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且蒋某甲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上述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还款付息,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无奈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两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程序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后,两被告再次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原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重审二审。重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两被告)全部上诉请求。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且起诉时夫妻已经离婚,借款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借条系借款续借结算后重新出具,与首次打款本金金额不一致,应根据借条还是打款凭证认定本金?

  一、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凭此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8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二、执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答: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二、涉案借款系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举债, 仅凭此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证人证言可证明借款系两被告共同举债,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李某某证言: “2011年3月中旬”、“来了一男一女”、“只听客人向老朱借钱,且数额很大,要200多万”,“那女客人还补充讲:如果阿哥不放心,我可把房产证拿来,作为抵押”、“那女客人讲:厂里的财务全由我掌管,资金的用途由我决定,不会有任何问题。”

  徐某某证言(黄某某作证):“记得在2011年7月上旬一天,老朱带其表弟一家四口来我店吃晚饭”、“席间听他们夫妻讲:近期原材料跌价,进材料是机遇,但资金困难,能否请老朱帮忙解决”。

  综上,两被告对涉案借款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若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所需,仅凭此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宁波前进橡胶有限公司自1999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系两被告共同设立、经营。 余姚市前进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自2004年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也系两被告共同设立、经营。数份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借款当时系两被告以公司经营为由而借。

  综上, 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企业,且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享了涉案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则不论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涉案借款系为两被告共同利益所负,仅凭此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所需,显然系为两被告共同利益所负。

  退一步讲,即使假设涉案借款实际未用于两被告所声称的企业,而是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或用于向他人放贷等,显然也系为两被告共同利益所负。两被告当时尚未离婚,夫妻本是利益共同体。

  因此,不论涉案借款是否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企业,均系为两被告共同利益所负。

  五、涉案借款项下的归还均系两被告共同归还,仅凭此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借款项下的多次分笔归还均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蒋某乙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可见,即使假设涉案债务原系被告蒋某甲所负,蒋某乙也对该债务予以了追认。

  更何况,本案起诉一审立案后不久,法院虽未能成功送达被告蒋某乙,但蒋某乙却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交过落款为2013年12月11日的 “复议申请书”,且该申请书列明了本案的案号和相关的裁定书编号、以及案件其他信息,证明被告蒋某乙实际完全知悉本案的进程及具体信息,并且委托了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蒋某乙在实际知悉案件进程且又有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还拒不配合送达、故意造成公告送达来拖延时间,且又拒不到庭,自行放弃其答辩权利,只能证明蒋某乙对于原告的诉请并无异议。

  另外,在本次诉讼之前,原告曾就涉案借款多次向被告提起诉讼,而蒋某乙也从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和答辩意见,只是一再主张协商解决,要求原告撤诉。

  综上,即使假设涉案借款系被告蒋某甲所负,即使假设涉案借款也并未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企业,蒋某乙先以还款行为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后又以放弃答辩、放弃举证权利的行为再次对涉案债务进行了追认,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原告已对夫妻共同债务完成举证责任,若蒋某乙否认共同债务,则需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当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原告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而本案中,被告蒋某乙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为蒋某甲个人债务,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七、关于本金及利息

  续借借条所记载的本金是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所确认的金额,经双方签字认可,双方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签字负责,因此本金应以借条为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上诉请求。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三:1.朱某某与蒋某甲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蒋某甲尚欠朱某某借款金额是多少;3.债务是否属于蒋某甲、蒋某乙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第2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蒋某甲于2012年3月28日、2012年4月15日出具的二份借条载明其向朱某某借款270000元、2000000元,共计4700000元,蒋某甲认为2700000元借条中实际收到2391000元,2000000元借条中实际收到1910000元,应按实际收到借款的数额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700000元借条载明的款项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当时实际交付金额为2410000元。2000000元借条载明的款项交付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当时实际交付款项为1910000元。朱某某认为2700000元借条是对2011年3月28日交付的2410000元借款本息的结算,2000000元借条是对2011年7月15日交付的1910000元借款本息的结算,符合实际情况,蒋某甲也未提供足以推翻借条证明力的反驳证据,故对涉案两份借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蒋某甲认为应按当时实际交付的金额计算借款本息,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针对第3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蒋某甲与蒋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蒋某甲、蒋某乙在蒋某甲转借款项中获益,原审认定涉案债务为蒋某甲与蒋某乙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蒋某甲、蒋某乙认为涉案债务为蒋某甲个人债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在规定方面,还是在实务审判方面,都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7、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8、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依此判决的也有,未依此判决的也有。

  本案中,一审判决、重审一审判决、重审二审判决法院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见不同的合议庭之间、两级法院之间对本案的意见较为统一,因本案好在有证据显示系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因此如何判决较为显而易见。但若原告不能提供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本案借款本金高达数百万,法院是否能仅凭《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被告,而判决被告败诉,恐怕对原告来说并不乐观。

  二、重新结算并签字过的借条能否认定?

  续借借条所记载的本金是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所确认的金额,经双方签字认可,双方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签字负责。

  本案中,续借借条所记载金额与首次出借时实际打款本金虽有出入,但差额并非很大,原告也能记得并讲明结算的方法,因此法院判决认定以借条记载金额为准并无不妥。但若续借借条所记载金额与实际打款出入较大,而原告又不记得当时具体如何结算,那么法院是否还能以借条记载为准,恐怕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该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每年全国两会后,总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此问题提出建议、提案。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也非常大,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转移等问题。这些问题目前争议都非常大。希望加强研究,通过巧妙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技术,较好地平衡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统一裁判尺度。

 

  同时,也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及续借时,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预防风险、减少纷争。就本案而言,如果出借人在出借当时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那么也不会出现之后的漫长的诉讼程序了;如果出借人在出借当时就要求抵押,那么也不会出现在胜诉之后发生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了;如果出借人在多次借款中都要求保留借款相关凭据,那么也不会因为没有证据而损失之前借款已经获得的利息收益了。

相关案例

宁波女子10分钟内没回复公司微信竟被开除?波宁为您支招

近日,浙江宁波一职工王女士(化名)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王女士于2018年7月24日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服务中心为其聘请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刘方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非本村村民诉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郑某与两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上吴村经济合作社、象山县丹西街道上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2#楼,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两被告将二单元304号房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为740652元,自行车棚按每平米2500元或2000元另行计价

张某某诉徐某某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某与徐某某原系邻人关系。2011年8月15日至17日张某某向徐某某三次出借现金计200000元,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张某某经银行多次汇给徐某某借款共计1520000元,徐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并在收到张某某上述汇款后当天或次日转账给了其他案外人。徐某某自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7月1日期间,经银行多次向张某某汇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