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案例
宁波女子10分钟内没回复公司微信竟被开除?波宁为您支招
近日,浙江宁波一职工王女士(化名)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王女士于2018年7月24日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服务中心为其聘请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刘方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最终该单位与王女士达成调解,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该事件一经人民网、宁波日报等媒体报道,便引发了热议。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王女士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职务。2018年7月2日22时23分,王女士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钟内发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女士因怀孕较早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后,单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辞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里上班时,单位告知其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资。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
01、没有及时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02、在王某怀孕期间以田某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第一个问题,王某已经入该单位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确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都有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某,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法律小贴士
国务院出台了特别规定之女职工“三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记者注:2017年浙江省已经对产假做出了延长的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律师简介
刘方明专职律师。自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纠纷,涉及类型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等;另擅长非诉讼法律事务、企业破产清算等业务,并参与多家著名企业成功破产重整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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