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案例
2011年3月,因所经营公司需资扩建厂房与办公楼、进行装修及归还贷款,蒋某甲代表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6厘。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提出续借,经结算,蒋某甲代表两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27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月息7厘。至今两被告未归还此笔借款分文本息。
杨某诉宁波某置业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10年3月,原告杨某与案外人鲍某共同出资成立被告宁波某置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0年6月,被告通过挂牌形式取得坐落于象山产业区城东工业区宏图路与宝屿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北角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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